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南宁市免除城乡困难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府办函〔2013〕130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免除城乡困难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 年4 月23 日

南宁市免除城乡困难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29 号)、《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 号)、《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加快推进实施惠民殡葬政策的通知》(桂民电〔2012〕31 号)精神,从2013 年起,我市将殡葬惠民政策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为确保项目顺利开展,现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积极探索实施惠民政策,加快建立完善殡葬救助保障制度,推动受惠群众从重点对象逐步扩展到户籍人口,进一步减轻群众丧葬负担,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
    二、工作目标
    从 2013 年起,免除我市城乡困难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三、实施对象
    常住户籍为本市的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和城市“三无”对象,以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死亡,经公安部门认定并提
出火化处理意见的无人认领遗体。
    四、适用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死亡并在本市各殡仪馆办理火化的;
    (二)在本市之外死亡并在当地办理火化,并持有相应火化证明的。
    五、实施项目
    每具遗体火化免收以下基本殡葬服务费:
    (一)普通殡葬专用车遗体接运费(500 元);
    (二)收敛抬尸费(50 元);
    (三)2 天内普通冷藏柜遗体存放费100 元(50 元/天)(公安部门认定无人认领的遗体存放费用按实际计算);
    (四)普通火化炉火化费(400 元);
    (五)1 年骨灰寄存费(100 元);
    (六)1 个普通骨灰盒(150 元以下);
    (七)其他费用 225 元(包括:火化棺费130 元、尸袋费55元、裹尸布费20 元、消毒费20 元等)。
    自运遗体或选用其它殡仪服务项目的,费用自理。
    六、实施办法
    (一)符合条件的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城市“三无”对象,由逝者的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先行支付相关费用,然后凭有效票据和相关手续材料到逝者户籍所在县区、开发区民政主管部门申办报销手续。办理手续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 份);
    2.逝者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1 份);
    3.逝者资格有效证件(低保证、五保证、优抚对象抚恤定补优待证等)复印件(1 份);
    4.各级医疗卫生单位或公安机关开具的逝者《死亡医学证明书》等复印件(1 份);
    5.填写《南宁市城乡困难对象基本殡葬服务免费申请表》;
    6.殡仪馆为办理逝者殡葬手续出具的《火化证明》复印件(1份);
    7.办理逝者殡葬手续的有效票据。
    设有殡仪馆的县可根据便民利民的原则,制订具体操作办法。
    (二)我市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对象死亡后按市卫生局、公安局、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使用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加强死因统计工作的通知
》(南卫疾控〔2003〕56 号)等文件规定办理。
    (三)无人认领遗体(无名遗体)处置
    无人认领遗体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现的死亡人员,在法定存放期届满后,仍无亲属、组织(单位)认领并为其办理殡葬手续的遗体。包括
:经公安机关勘验,确认或证明死者姓名不详、身份不明,无法及时查找尸体来源并通知亲属认领的;或死者姓名、身份清楚,但亲属或所属组织(单位)不认领的或认领后不为其办理殡葬手续的;在医疗机构等地死亡后,其亲属、委办人或所属组织(单位)的住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不真实的。处置办法是:
    1.在医院因病(伤)正常死亡的姓名不详、身份不明的遗体,由收治医院通知接收死者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对遗体进行勘验、备案
、出具《尸体处理通知书》,收治医院同时提交《死亡医学证明书》,由公安机关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殡仪馆凭公安机关《尸体处理通知书》、收治医院《死亡医学证明书》接收和及时处理遗体。
    2.在医院机构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明确是否属正常、非正常死亡的,由医院通知接收死者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进行勘验、鉴定、备案,出
具《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尸体处理通知书》,由公安机关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殡仪馆凭《尸体处理通知书》和《死亡医学证明书》接收和及时处理遗体。
    3.在医院外死亡的遗体,由公安机关负责勘验、鉴定、备案,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尸体处理通知书》,殡仪馆凭《尸体处理通知书》
和《死亡医学证明书》接收和及时处理遗体。
    七、资金安排
    从 2013 年起,免除城乡困难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所需资金纳入市本级和各县区、开发区财政预算。
    (一)市本级负责市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对象死亡后所需的费用和市区范围内公安部门认定并提出火化处理意见的无人认领遗体的处理存放所
需费用。
    (二)各城区和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负责免除辖区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城市“三无”对
象和本级福利机构供养对象等城乡困难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三)各县、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负责免除本辖区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城市“三无”对象、本级福利机构供
养对象及公安部门认定的无人认领遗体等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八、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免除城乡困难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制度,是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保障基本民生、促进
社会和谐的重要措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针对我市火葬区和土葬区不同的情况,积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改变丧葬习俗和文明办丧,将推动火化工作和实施殡葬惠民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营造有利于推进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的社会氛围。
    (二)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城乡困难对象基本殡葬服务免费制度的实施办法,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
难和问题,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制定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免费的申请、审核、核准等办事流程,确保工作程序严格规范,符合社会救助的工作特点,既有较强的操作性,又尽可能避免繁琐复杂。
    (三)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认真履行职责,规范做好免除费用对象的资格认定、档案管理、费用结算等各环
节工作。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资金,加强资金审核管理,定期结算,并根据免费对象数量变化和物价部门收费标准调整作相应调整。殡仪馆要依法依规做好服务工作,主动接受监督,确保服务质量。
    (四)密切配合,加强监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免除城乡困难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工作协调机制,相互衔接、相互补充。要加强监督,
严格审核免费对象资格,防止出现弄虚作假和虚报冒领的现象。城乡困难群众违反殡葬法规的,不能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已免除的要追回免除费用。